日前智慧型手機休閑游戲《開心消消樂》侵權案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日前,案件的一審後果出爐,法庭覺得被告方古川企業構成侵權,被判賠償原告樂元素企業220萬元。 12月1日上午,海淀法庭刊登了樂元素企業訴浙江古川企業關于開心消消樂侵權案的一審後果。
法庭覺得,古川企業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企業對相關作品的版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古川企業被判賠償樂元 素企業景氣虧損200萬元、合情合理支出20萬元。
與此同時考慮到古川企業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誤導了相關社 會公眾,損害了樂元素的相應商務利益,擾亂了正常的業界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衝擊,判定古川企業應在自身中連續48小時發布聲明、消除衝擊。 開心消消樂 據悉,樂元素企業享有開心消消樂的版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
但浙江古川企業亦研發了五款與開心消消樂類似的三消類游戲,並且游戲中的名稱、開機畫面、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與樂元素企業構成一樣或近似,游戲廣告和下載界面中也都利用了與樂元素企業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2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并從中牟利。
由于涉及多個案由,證明多達三千余頁,法庭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版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狀況執行了論述,終於判定古川企業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賠償樂元素企業 景氣虧損及合情合理支出共220萬元。 此案例給眾多的游戲研發商以警示,勿要以擦邊球的方法侵害其他游戲研發商的正當利益。
